何謂都市更新?好處有哪些?與危老都更有何不同?
1.都市更新的處理方式可分為重建、整建及維護,說明如下: (1)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2)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 (3)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2.都市更新主要是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並有效復甦都市機能、提升防災效益,使整體居住環境品質更安全、更舒適,增進公共利益,且更新後房屋價值也會藉此提升。其中,採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者,除了可申請容積獎勵,增加建築面積外,在稅賦方面,還提供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契稅等相關稅捐減免的優惠。另外,都市更新的審議程序是公平、公正、公開的,都市更新審議會會替民眾把關整體程序及相關合理性,讓參與者受到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的規範與權益的保障。 3.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的主要差異摘要如下: 差異比較 都市更新重建 危老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計畫書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 重建計畫 審議程序 重建計畫 重建計畫 實施期間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48條規定辦理審議程序 無審議會設置,建管單位審查重建計畫及核發建照 實施方式及同意比率 1.協議合建(全體同意):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均達100%同意。 2.權利變換(多數決同意):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均達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之同意。 3.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面積達80%以上同意採協議合建,剩餘未同意部分採權利變換方式。 1.協議合建(全體同意):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均達100%同意。 2.涉及國產署管理之公有土地,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辦理。 3.涉及臺北市市有不動產,依「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辦理。 申請人 實施者 1.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 2.都市更新會 起造人 1.法人(機構) 2.自然人 基地面積 須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臺北市政府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1.沒有限制 2.免除畸零地調處程序 容積獎勵額度上限 1.一般:基準容積1.5倍。 2.實施容積管制前原容大於基準容積:原容積+基準容積0.3倍或原容積1.2倍。 3.海砂屋或耐震力不足建物(明顯危害公共安全):原容積1.3倍。 1.基準容積1.3倍之或原建築容積1.15倍。 2.時程與規模獎勵可申請合計基準容積10%上限。 稅賦減免 稅目 減免態樣 減免額度 稅目 減免態樣 減免額度 地價稅 更新期間 免徵 地價稅 重建期間 免徵 更新後 減半徵收2年 重建後 減半徵收2年 房屋稅 更新後 減半徵收2年,於減半徵收期間內未移轉,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房屋稅 重建後 減半徵收2年,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房屋稅減半徵收得延長至喪失有權止,並以10年為限。 土地增值稅/契稅 權利變換方式者/所有權人與實施者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免徵或減徵40% 土地增值稅/契稅 無 無 其他 無 無 其他 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超過危老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之土地及建築物,不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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