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若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2個月內,透過書面方式敘明理由並同時檢具異議申請書,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提出異議,審議會應於受理異議後3個月內審議核復;詳細辦理方式與相關規定可參閱「臺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審議核復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