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1.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2.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1.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2.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