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不在更新地區範圍內,如何辦理都市更新?
1.申請劃定更新地區: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實施辦法」規定,向本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 (2)劃定更新地區後,由實施者整合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經檢討符合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後,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之同意比例,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舉辦事業計畫公聽會後,擬具事業計畫申請報核程序。 2.逕行劃定更新單元: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與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合併申請)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15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規定,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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