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稅捐減免項目有哪些?會因實施方式不同而影響嗎?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稅目實施方式減免態樣減免額度地價稅權利變換/協議合建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更新期間仍可繼續使用減半徵收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依法課徵更新後減半徵收2年房屋稅權利變換/協議合建更新後減半徵收2年,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土地增值稅權利變換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40%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40%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協議合建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減徵40%契稅權利變換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40%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協議合建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減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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