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規定,應由實施者與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3家估價師,若無法共同指定時,則由實施者指定1家,其餘2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2.權利價值選定結果以估價總值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價值最有利為原則。
1.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規定,應由實施者與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3家估價師,若無法共同指定時,則由實施者指定1家,其餘2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2.權利價值選定結果以估價總值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價值最有利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