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合建、權利變換及多數協議合建、少數權利變換等三種實施方式有何不同?
1.實施方式主要差異如下: 實施方式 協議合建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實施方式 同意比率 須取得所有權人100%同意 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 分配 依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雙方合意之私權契約內容進行權利價值分配,審議會沒有審議的權責。 1.由估價師查估更新前後權利價值,而估價結果及成本提列都需經由審議會把關並審酌合理性,以保障地主的權益。 2. 更新後權利變換關係人(所有權人、實施者、出資者)再按照各自所提供之土地或建物的「更新前分配比率」或「出資額度(即更新成本/共同負擔)」,分配「更新後的房地」。 容積獎勵 若事業計畫報核已達100%同意,可額外申請法定容積5%之容積獎勵。 無特殊規定。 稅賦減免 土地增值稅及契約部分,需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減徵40%。 土地增值稅及契約部分,得視情形申請免徵或減徵40%。 審議程序 1.僅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 2.共識度高且無爭議,審議期程較快 需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權利變換計畫書及估價報告書。 申請建照 需取得100%土地使用及建物拆除同意書 得以實施者名義申請 2.多數協議合建、少數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規定,私有土地面積及合法建築物面積超過80%同意者,得就達成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剩餘未同意戶部分則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3.至於上述哪一種實施方式對於地主較有利實屬個人主觀意見,仍須視地主需求而定。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