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所有權人應分配權利價值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得與實施者協議改以現金繳納共同負擔,即可參與選配,否則將被列為無法分配者不能參與權利變換,僅能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但書規定領取現金補償,其補償費用以更新前權利價值為原則,並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2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領取,領取期限為受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