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者要將產權辦理銀行信託,是合理的嗎?是否一定要辦理信託登記?要出具什麼文件?
1.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且實施者辦理產權信託,並登記予信託機構(通常是銀行,以下以銀行為例)係為降低辦理都市更新的風險,故都市更新案常有實施者請所有權人將土地及建物產權信託登記給銀行(受託人),交由其進行產權管理,至全案更新完成後,銀行再依信託約定內容,將更新後產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以確保都市更新之執行。 2.辦理信託方式及相關內容將載明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風險控管專章內,並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查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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