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應注意哪些事項?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單獨申請)或實施者(與事業計畫合併申請)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13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規定,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2.申請應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至少1人)或實施者。 (2)基地規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完整街廓。 B.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 C.臨接2條以上計畫道路,且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大於該街廓1/4。 D.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未建築完成部分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但其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E.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1款至第4款規定之,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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