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所有權人實際分配的房地價值超過其應分配權利價值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就超過部分「繳納」差額價金;反之少於應分配權利價值時,則由實施者「發給」差額價金;差額價金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由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於接管之日起30日內繳納或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