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都更與民辦都更差異性為何?
1.實施者差異: (1)公辦都市更新由市府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實施者,或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實施者。 (2)民辦都市更新可由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或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 2.公益性要求:政府辦理公辦都市更新即在透過多元機制與方式實踐公共利益,故依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6條,實施者應視本府需求及地區特性,以捐贈樓地板面積方式於建築基地內設置社會福利或其他公益設施,若無法捐贈,則應以提供經費予本市都市更新基金,藉此充實本府社會福利、公益設施政策所需空間或利於持續推展本市都市更新事業所需經費。類型公辦都更民辦都更實施者由市府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實施者,或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實施者由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或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更新地區需位於更新地區內無限制公益性要求應依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6條辦理(捐贈公益設施或經費)無限制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