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對象:(1)位於「山限區」、「山坡地」且非地質敏感區。(2)經市府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之危險建物。2.相關法令規定本次增訂條文協助本市「山限區」及「山坡地」範圍內建物,未坐落依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且經鑑定屬海砂屋或耐震能力不足(ID 值小於 0.35)之危險建物,由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迅行劃定更新地區者,得酌予放寬重建後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本案尚在法令修訂程序中,相關規定依後續法令公布內容為準。
1.適用對象:
(1)位於「山限區」、「山坡地」且非地質敏感區。
(2)經市府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之危險建物。
2.相關法令規定
本次增訂條文協助本市「山限區」及「山坡地」範圍內建物,未坐落依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且經鑑定屬海砂屋或耐震能力不足(ID 值小於 0.35)之危險建物,由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迅行劃定更新地區者,得酌予放寬重建後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
本案尚在法令修訂程序中,相關規定依後續法令公布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