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同意書重複出具及撤銷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時,以市府受理報核的先後順序作為同意書審認依據,如果前案申請案已達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之法定同意比率門檻,後案則不予受理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