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應於6個月內擬具事業概要或1年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應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但已向本府申請籌組都市更新會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期限得申請延長6個月,延長次數並以2次為限。另於上述所定期限內,不得變更其範圍,且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與原申請案範圍重疊之自劃更新單元。2.更新單元失效後,仍可依規定重新申請單元劃定。
1.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應於6個月內擬具事業概要或1年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應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但已向本府申請籌組都市更新會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期限得申請延長6個月,延長次數並以2次為限。另於上述所定期限內,不得變更其範圍,且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與原申請案範圍重疊之自劃更新單元。
2.更新單元失效後,仍可依規定重新申請單元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