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都更,未來會被強拆嗎?
1.所有權人可於都市更新審議期間透過公聽會、聽證或提供書面陳情意見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達陳情意見,市府會責請實施者本於真誠磋商精神持續與所有權人積極溝通協調。 2.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雙方若仍無法達成共識,且所有權人於預定拆遷日後仍未配合辦理搬遷作業,實施者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規定,於領得拆除執照後,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30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若逾期未拆除或遷移,實施者應本於真誠磋商精神召開2次以上協調會,若仍協調不成,則可依「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規定向市府提出代為拆除申請。 3.當市府受理代為拆除申請後,將由公部門介入協調並召開2次以上協調會,若仍協調不成,應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評估是否續行協調或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之決定。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