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階段,須分別擬具計畫書提送市府報核,並歷經公開展覽、公辦公聽會、幹事會或權變小組審查、聽證、審議會及發布實施等相關程序,主要差異性如下:
- 事權併送:同時擬具事業計畫書及權變計畫書提送市府報核,依上述程序辦理完成並發布實施後,即可依規定辦理拆遷及施工程序。
- 事權分送: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始得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估價、選配、權變自辦公聽會等作業,而權變計畫書提送市府報核後,需再次依上述程序完成各階段審議並發布實施後,才能依規定辦理拆遷及施工程序,整體辦理程序較事權併送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