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要做鄰地協調?若鄰地協調不成,鄰地地主何時還可以申請納入?最後加入的時點為何?
1.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更新單元: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其更新單元範圍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若無法依其原則辦理則應於舉行自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若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市府協調。 2.單獨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1)自辦鄰地協調會:自劃更新單元及其鄰地有涉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9點規定的情形時,應於送件前就單元所在街廓內全部相鄰土地召開協調會,並調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意願。 (2)公辦鄰地協調會:自劃更新單元及其鄰地有涉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11點規定的情形時,市府應就單元所在街廓內相鄰土地召開法令說明會,並調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意願。 3.非屬上述情形之鄰地地主,仍可於事業計畫報核後至審議期間向市府陳情希望納入更新單元,其最後加入時點應依審議會決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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