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補貼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指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合法建物,至更新後建築物完成再行遷回,實施者補貼所有權人更新期間之租金,補貼對象為合法建物之所有權人,非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