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規定,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下列規定:態樣計算方式簡稱採基準容積率建築基地面積×基準容積率×1.5法容+法容50%採原建築容積建築基地面積×基準容積率×0.3+原建築容積法容0.3+原容原建築容積×1.2原容1.2海砂屋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原建築容積×1.3原容1.3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規定,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