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若已達80%的送件門檻,剩餘20%的住戶是否就會被迫參與更新?
1.都市更新是採多數決方式辦理,實施者只要整合所有權人意願,並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持分面積之同意比率皆達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之同意比率門檻,即可向本府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但為保障剩餘未同意戶之權利,實施者仍應本於真誠磋商精神,持續與未同意戶溝通協調,所有權人亦可於審議期間提出陳情意見,市府會將其意見提供審議委員作為審議參考,避免少數人的權益被忽視。 2.但至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雙方若仍無法達成共識,實施者可依「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規定市府提出代為拆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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