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計畫同意書簽署後可以撤銷嗎?
依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同意書重複出具及撤銷作業要點第7點所載規定辦理。 1.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撤銷同意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實施者,並副知本府。撤銷發生效力之時點,以書面通知送達相對人為準。 2.本府為處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撤銷其同意,作業程序如下: (1)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核准或報核前,所有權人得撤銷其同意,不計入同意比率計算。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報核日在本要點實施生效日起未滿1年者,市府於其報核後接獲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未填具完整之所有權人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未依內政部公布之同意書格式出具,依下列方式處理,經審議會審議認得撤銷同意者,該同意書不計入同意比率計算: A.適用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本條例規定者:應請雙方於14日內,說明其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是否相同,並將雙方意見提請審議會審議之。另撤銷同意事由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視為權利義務不相同,得免提請審議會審議,本府得逕將該同意書不計入同意比率計算: (a)都市更新實施方式不一致。 (b)適用申請獎勵項目不一致。 (c)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位置分配方式不一致。 (d)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 (e)經法院判決確定屬無效之同意者。 B.適用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後之本條例規定者:應請雙方於14日內,說明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是否低於出具同意書時,並將雙方意見提請審議會審議之。 (3)同意之意思表示具有民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所定錯誤、詐欺、脅迫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或雙方合意撤銷者,本府逕將該同意書不計入同意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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