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是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可分為重建、整建及維護(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說明如下:
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
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老舊建物應加強建物管理及安全維護措施,以提升使用安全性及延長建物使用年限,如欲辦理建築物整建維護,可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依相關法令成立之團體或專業機構,依本府公告之「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則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申請審查原則」,向本處申請整建維護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