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限:每年發布補助申請期間。
二、條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23條劃定之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三、對象:經本府同意籌組都市更新會之發起人或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
四、補助標的: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五、申請時點、金額(以申請人提供之支出憑證為準)。
(一)設立都市更新會,共新臺幣80萬:
1.籌組階段:於本府核准籌組之日起6個月內,撥付60%補助費用。
2.核准立案:於核准設立之日起1年內,撥付40%。
3.或於核准立案時一次請領全額。
(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新臺幣各250萬,共計500
萬元:
1.第一期更新會與受託團隊簽訂契約之日起1年內,撥付20%補助費用。
2.第二期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1年內,撥付50%補助費用。
3.第三期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1年內,撥付30%補助費用。
4.申請人得於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1年內,申請一次請領全額。
七、各款項不得逾申請補助總經費1/2。
八、另更新單元若為完整街廓或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1/2為前提,各補助款上限得提高20%。已接受臺北市政府以外相關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申請時應檢具之相關申請文件請依「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及當年度公告為準,詳情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