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故老舊公寓若增設「外牆附掛型」電梯,因涉及增建行為,增建部分須繳納房屋稅。
另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理應依其「載客人數、停階數、電梯速度」核算房屋現值,併計課徵房屋稅。不過,臺北市因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對電梯設置需求日益普遍,考量行動不便者的生活需求,並鼓勵合法建物加裝電梯,市政府已於108年11月25日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取消五層樓以下房屋設有電梯的加價規定。舉例來說,五層樓鋼筋混凝土造、35坪、25年的住家用公寓,裝設電梯要繳3000元房屋稅,取消加價後,繳納的房屋稅約2500元,可適度減輕租稅負擔,並維護人性尊嚴,提供市民更安全便利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