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第4點規定,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規定:一、6層樓以下,且作為住宅使用比例達全棟二分之一以上之無電梯集合住宅。二、領有增設電梯相關建築許可且屋齡達20年以上合法建築物。不過,合法建築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一、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認定之高級住宅。二、經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公告列管須拆除重建之海砂屋。三、同一棟建築物業依其他法令或本作業規範申請增設電梯補助並獲核准。四、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前已取得增設電梯使用許可。五、整棟建築物之所有權屬單一所有權人持有。
依《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第4點規定,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6層樓以下,且作為住宅使用比例達全棟二分之一以上之無電梯集合住宅。
二、領有增設電梯相關建築許可且屋齡達20年以上合法建築物。
不過,合法建築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認定之高級住宅。
二、經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公告列管須拆除重建之海砂屋。
三、同一棟建築物業依其他法令或本作業規範申請增設電梯補助並獲核准。
四、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前已取得增設電梯使用許可。
五、整棟建築物之所有權屬單一所有權人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