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請說明107年公告更新地區後,原89、91年劃定之更新地區如何處理? |
A: (一)107年12月10日本次劃定更新地區範圍公告日起同時廢止原89、91年劃定之更新地區。 |
(二)針對原89、91年劃定之更新地區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案,為維持計畫穩定性,已進入審議程序者,其劃定範圍之更新地區身分將予以保留,惟時程獎勵依原報核時點計算。 |
(三)倘89、91年劃定之更新地區範圍,鄰近鄰地為更新地區,程序中及已核定事業計畫案欲變更範圍納入鄰近更新地區,須重行公展程序,時程獎勵依原報核時點計算。另鄰近鄰地非屬更新地區者,欲辦理變更範圍時,未來得依「臺北市政府受理民間建議變更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作業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