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15條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府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說明: 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方式:
一、申請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至少1人)。
二、申請基地規模應符合下列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規定之一:
(一) 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 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 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未建築完成部分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但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五) 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三、申請基地建築物應符合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之規定。
四、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六個月內擬具事業概要或一年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應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但已向市政府申請籌組都市更新會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期限得申請延長六個月,延長次數並以二次為限。
五、詳細申請流程請參考本處網站 / 便民服務 / 下載專區 - 開啟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受理民間辦理都市更新審查相關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