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辦都市更新適宜性評估之地區,應符合哪些條件?
依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本府得就下列地區考量實施更新效益,辦理適宜性評估後,認有公辦都市更新必要,選定為公辦都市更新案: 一、配合本府都市再生、社會住宅或產業政策,經本府指定為需配合更新開發的地區。 二、地區範圍內公有土地面積達1,650平方公尺以上且占該地區總面積比率達50%以上(其公有土地面積,不包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三、經本府公告更新地區範圍內整建住宅地區。 四、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7款或第7條劃定之更新地區,其範圍內土地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