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簡程序提升效能:耐震評估免複審
依據修法前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如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R>45分(瀕危),除檢附評估機構評估報告書及文件以外,另應檢附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本次修法後將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的建築物,現行不需要檢附審查機構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即可認定適用危老條例,可為民眾省下提送審查機構複審時間,提前進入危老重建計畫審核程序,案件整體進度可縮短1個月的時程。
2.放寬檢討審查項目:免檢討畸零地、免防空避難室及免鄰地同意書
(1)免檢討畸零地:
現行重建計畫應檢討申請範圍是否為畸零地,倘有合併鄰地案件則非屬本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所稱「原建築基地範圍」,應於建造執照檢討毗鄰是否有畸零地。本次修法擬朝向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如合併相鄰土地屬已建築完成土地,不適用第八條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檢討, 預計可減免鄰地意願整合時程6個月。
(2)免檢討防空避難室及鄰地同意書:
現行重建計畫範圍倘部分申請重建,涉及防空避難室案件,均須檢討剩餘建築基地防空避難室是否符合興建時法規,倘未符當時法規則須取得鄰地同意書,致部分案件遭致無法重建。本次修法朝向檢討剩餘建築基地防空避難室時,倘符合現行法令下,得免檢附鄰地同意書。
本案部分條例尚在法令修訂程序中,相關規定依後續法令公布內容為準。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洽詢建管處建照科 (鄭小姐1999轉分機8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