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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都市更新與民辦都都市更新的差異?

一、實施者差異:

1.公辦都市更新由市府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實施者,亦可同意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2.民辦都市更新可由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或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


二、公益性要求:

政府辦理公辦都市更新即在透過多元機制與方式實踐公共利益,故依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6條,實施者應視本府需求及地區特性,以捐贈樓地板面積方式於建築基地內設置社會福利或其他公益設施,若無法捐贈,則應以提供經費予本市都市更新基金,藉此充實本府社會福利、公益設施政策所需空間或利於持續推展本市都市更新事業所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