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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組都市更新團體相關法令及程序?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及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相關法令,自組都市更新會相關法令及程序應完成以下兩步驟:

一、應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達到過半數以上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由過半數或7人以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二、自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如未依時間內申請,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籌組),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等相關資料,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更新團體組成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