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係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政府辦理公辦都市更新即在透過多元機制與方式實踐公共利益,故依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6條,公辦都市更新案實施者應視本府需求及地區特性,以捐贈樓地板面積方式於建築基地內設置社會福利或其他公益設施,若無法捐贈,則應以提供經費予本市都市更新基金,藉此充實本府社會福利、公益設施政策所需空間或利於持續推展本市都市更新事業所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