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循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程序規定:
核准補助案的請款時間分為三階段:
(一)第一期撥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本府核定後60日內,應出具領據,並檢附申請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核定事業計畫書圖、統一發票(收據)或支用單據,申請核撥補助經費30%。
(二)第二期撥款:取得相關建築許可後180日內,應出具領據,並檢附申請書、相關建築許可、統一發票(收據)或支用單據,申請核撥補助經費20%。
(三)第三期撥款:於工程竣工並查驗通過後60日內,應出具領據,並檢附申請書、竣工書圖、更新成果報告、統一發票(收據)或支用單據,申請核撥剩餘補助經費。
二、循簡易程序規定:
為協助6層樓以下老公寓增設電梯、建物修繕(外牆整新/拉皮)補助,簡化申請程序、加速審查流程,本府訂定「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及「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規範」,依上開程序規定申請核准補助案,需等完工並取得建管處核發使用執照並檢附相關單據後,再向本處一次請領全部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