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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107年公告更新地區後,原89、91年劃定之更新地區如何處理?

Q:請說明本案公告後,原89、91年劃定之更新地區如何處理?

A:

     (一)107年12月10日本次劃定更新地區範圍公告日起同時廢止原89、91年劃定之更新地區。

     (二)針對原89、91年劃定之更新地區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案,為維持計畫穩定性,已進入審議程序者,其劃定範圍之更新地區身分將予以保留,惟時程獎勵依原報核時點計算。

     (三)倘89、91年劃定之更新地區範圍,鄰近鄰地為更新地區,程序中及已核定事業計畫案欲變更範圍納入鄰近更新地區,須重行公展程序,時程獎勵依原報核時點計算。另鄰近鄰地非屬更新地區者,欲辦理變更範圍時,未來得依「臺北市政府受理民間建議變更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作業程序」辦理(刻正辦理修法作業)。

     (四) 另依內政部108年6月21日台內營字第1080809577號解釋令,都市更新條例第86條第2項有關本條例107年12月2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聽證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外,由實施者整體評估後選擇適用修正前或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載明,後續有關計畫之擬訂、審核或變更均應一體適用,以維持計畫及法規適用之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