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地區、自劃更新單元之差別及危老、海砂屋重建相關容積獎勵比較。
一、更新地區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7條規定,並調查建築物、實質環境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機能、社會治安及保存維護需求等劃設,其範圍可能包括數個街廓,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規定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逕自整合至事業計畫同意比率得報核事業計畫。 二、更新單元則是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最小基地規模,由實施者依據市政府所訂更新基地規模及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評定基準等規定。因此,一個更新地區範圍應至少包括一個以上更新單元。 三、另有關更新地區、自劃更新單元、危老及海砂屋重建相關比較如下: 3年內10%(106.5.12至109.5.11), 第4年(109.05.12起) 8% 第5年6% 第6年4% 第7年2% 第8年1% 第9年(114.05.12起)無時程獎勵。 (時程獎勵與規模容積獎勵,兩者合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10%的額度上限) 第1年10% 第2年8% 第3年至第6年6% 第1年7% 第2年6% 第3年至第6年5% 108年5月15日以後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 5年內10% 6-10年5% 5年內7% 6-10年3% 第4年(109.05.12起),危老建築物基地加計合併鄰地面積達200㎡者,給予2%獎勵,每增加100㎡,另給予0.5%獎勵。 (時程獎勵與規模容積獎勵,兩者合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10%的額度上限) 1.鑽石級:10% 2.黃金級:8% 3.銀級:6% 4.銅級:4% 5.合格級:2% 1.鑽石級:10% 2.黃金級:8% 3.銀級:6% 4.銅級:4% 5.合格級:2% (建築基地面積逾500㎡,不適用銅級與合格級之獎勵 ) 1.鑽石級:10% 2.黃金級:8% 3.銀級:6% 4.銅級:4% 5.合格級:2% 1.鑽石級:10% 2.黃金級:8% 3.銀級:6% 4.銅級:4% 5.合格級:2% (建築基地面積逾500㎡,不適用銅級與合格級之獎勵 ) (1)第一級:4% (2)第二級:3% (1)第一級:4% (2)第二級:3%比較項目 更新地區 自劃更新單元 危老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海砂屋重建 容積獎勵上限 時程獎勵 108年5月15日以前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規模獎勵 無 綠建築標章獎勵 無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