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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一個單元已有申請劃定更新單元,之後有人再提出申請,請問如何處理?

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之規定,自劃更新單元申請案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於本市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期限內,不得變更其範圍,且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與原申請案範圍重疊之自劃更新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