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之規定,自劃更新單元申請案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於本市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期限內,不得變更其範圍,且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與原申請案範圍重疊之自劃更新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