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核定實施旭光大廈管理委員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三小段411地號整建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97年5月9日零時起生效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府都新字第09730410500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各1份 主旨:公告核定實施旭光大廈管理委員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三小段411地號整建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97年5月9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97年5月10日零時起至民國97年6月8日零時止。 二、公告地點: 三、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三小段411地號土地。 四、張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