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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本府111年10月19日府都新字第11160184583號行政處分函,自民國111年11月7日零時起生效並公告核定實施本府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第三次)臺北市大同區太同段一小段447-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零時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