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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核定實施忠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一小段931地號等2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0年3月10日零時起生效。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字號: 府都新字第10030081100號

附  件: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1份

主  旨: 公告核定實施忠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一小段931地號等2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0年3月10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19條之1、第29條之1、第32條、第39條、第41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0年3月10日零時起,至民國100年4月8日止。

二、 公 告 地 點 :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大安區昌隆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三、 本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範圍: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一小段931地號等20筆土地。

四、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異議時,請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41條等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二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臺北市政府提出(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 張 貼 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不含附件,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聯合服務中心都市計畫櫃檯提供閱覽)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大安區昌隆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