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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電中心倉庫-電力修護處公辦都市更新案(AR1)

一、計畫緣起

為促進南港地區轉型,臺北市政府積極推動「東區門戶計畫」,並將南港鐵路地下化沿線公辦都更重要節點「台電中心倉庫(AR1)及電力修護處CR1基地」作為公辦都市更新旗艦計畫,逐步落實東區門戶計畫。

台電中心倉庫(AR-1)與台電修護處(CR-1)皆為台電公司所有,因101年度變更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都市計畫案(主要計畫)決議略以:「…應俟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展後,再檢具變更主、細部計畫書圖草案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另涉及變更都市計畫部分,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回饋不得低於40.5%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本府」,爰為促進土地有計畫再利用,以改善環境並增進公共利益,台電公司與市府協商將AR-1、CR-1二基地都市計畫變更應回饋土地,集中回饋於AR-1北側,並依104年協商之回饋面積與等價值交換方式辦理,雙方後於106年2月14日簽訂台電中心倉庫(AR-1)及台電修護處(CR-1)公辦都更合作意向書(MOU)。

然依內政部都委會106年7月25日召開第904次會議結論(略以):「同意市府集中回饋方案,惟仍須維持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故考量台電公司及本府開發時程不同,本案後續將分期分區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並由本府擔任實施者(第一期開發),俟事業計畫核定後變更事業計畫且同意台電公開徵求實施者。

又AR-1基地尚涉文化資產審議事宜,市府於105年12月19日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指定基地北側3棟建物經認定具重要價值,其餘則解除文資列管,並於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6年6月6日北市文化文資字10630458900號函指定「南港台電倉庫」為市定古蹟;另文化局後於本基地建物拆除過程中,發現P庫(編號A13)之鋁製芬克式桁架具文資保存價值,嗣於106年12月20日邀集文資委員現勘同意其價值,經107年3月30日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同意應指定為歷史建築,後續朝基地內重組並與市定古蹟共同規劃作藝術實驗空間方式辦理;鑒此,本案後續考量文資保存再利用,將第一期開發區分作整建區段及重建區段,以新舊融合規劃彰顯在地歷史脈絡。

綜上,本案依循101年都市計畫整體開發規範,並考量文資保存及開發可行性,後續將以一個事業計畫、四個區段、三個分期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期透過本案將歷史文化資源重整,配合金融科技創新、藝術實驗、具複合機能的社會福利設施及公共住宅,打造東區門戶新亮點,建立政府公辦都市更新典範。


二、劃定更新地區

103年10月20日公告「台電中心倉庫(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三小段545地號等8筆土地)更新地區劃定案」。


三、AR-1-1案( AR-1-1案已興建動工)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程序

(一)107年3月31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自辦公聽會

(二)107年6月1日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三)107年9月19日起至107年10月18日止公開展覽

(四)107年10月8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辦公聽會

(五)107年11月28日公辦都市更新專案審查會議

(六)108年11月18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397次會議

(七)108年12月31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八)109年4月22日申請報核變更都市更新更事業計畫

(九)109年5月28日公辦都市更新專案審查會議

(十)109年6月18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425次會議

(十一)109年9月14日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公告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公告函:108年12月31日府都新字第10800124012號函

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公告函:109年9月14日府都新字第10960167263號函


四、AR-1-2案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審議程序

(一)112年7月21日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自辦公聽會

(二)112年8月8日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

(三)112年9月6日起至112年9月20日止公開展覽

(四)112年9月19日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辦公聽會

(五)113年2月2日公辦都市更新專案審查會議

(六)113年4月22日召開臺北市都市更新爭議及處理審議會第620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