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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電中心倉庫-電力修護處公辦都市更新案(AR1)

一、計畫緣起

為促進南港地區轉型,臺北市政府積極推動「東區門戶計畫」,並將南港鐵路地下化沿線公辦都更重要節點「台電中心倉庫(AR1)及電力修護處CR1基地」作為公辦都市更新旗艦計畫,逐步落實東區門戶計畫。

台電中心倉庫(AR-1)與台電修護處(CR-1)皆為台電公司所有,因101年度變更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都市計畫案(主要計畫)決議略以:「…應俟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展後,再檢具變更主、細部計畫書圖草案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另涉及變更都市計畫部分,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回饋不得低於40.5%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本府」,爰為促進土地有計畫再利用,以改善環境並增進公共利益,台電公司與市府協商將AR-1、CR-1二基地都市計畫變更應回饋土地,集中回饋於AR-1北側,並依104年協商之回饋面積與等價值交換方式辦理,雙方後於106年2月14日簽訂台電中心倉庫(AR-1)及台電修護處(CR-1)公辦都更合作意向書(MOU)。

然依內政部都委會106年7月25日召開第904次會議結論(略以):「同意市府集中回饋方案,惟仍須維持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故考量台電公司及本府開發時程不同,本案後續將分期分區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並由本府擔任實施者(第一期開發),俟事業計畫核定後變更事業計畫且同意台電公開徵求實施者。

又AR-1基地尚涉文化資產審議事宜,市府於105年12月19日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指定基地北側3棟建物經認定具重要價值,其餘則解除文資列管,並於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6年6月6日北市文化文資字10630458900號函指定「南港台電倉庫」為市定古蹟;另文化局後於本基地建物拆除過程中,發現P庫(編號A13)之鋁製芬克式桁架具文資保存價值,嗣於106年12月20日邀集文資委員現勘同意其價值,經107年3月30日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同意應指定為歷史建築,後續朝基地內重組並與市定古蹟共同規劃作藝術實驗空間方式辦理;鑒此,本案後續考量文資保存再利用,將第一期開發區分作整建區段及重建區段,以新舊融合規劃彰顯在地歷史脈絡。

綜上,本案依循101年都市計畫整體開發規範,並考量文資保存及開發可行性,後續將以一個事業計畫、四個區段、三個分期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期透過本案將歷史文化資源重整,配合金融科技創新、藝術實驗、具複合機能的社會福利設施及社會住宅,打造東區門戶新亮點,建立政府公辦都市更新典範。


二、劃定更新地區

103年10月20日公告「台電中心倉庫(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三小段545地號等8筆土地)更新地區劃定案」。


三、AR-1-1案(AR-1-1案已興建動工)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程序

(一)107年3月31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自辦公聽會

(二)107年6月1日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三)107年9月19日起至107年10月18日止公開展覽

(四)107年10月8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辦公聽會

(五)107年11月28日公辦都市更新專案審查會議

(六)108年11月18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397次會議

(七)108年12月31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八)109年4月22日申請報核變更都市更新更事業計畫

(九)109年5月28日公辦都市更新專案審查會議

(十)109年6月18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425次會議

(十一)109年9月14日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公告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公告函:108年12月31日府都新字第10800124012號函

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公告函:109年9月14日府都新字第10960167263號函


四、AR-1-2案(AR-1-2案已興建動工)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審議程序

(一)112年7月21日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自辦公聽會

(二)112年8月8日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

(三)112年9月6日起至112年9月20日止公開展覽

(四)112年9月19日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辦公聽會

(五)113年2月2日公辦都市更新專案審查會議

(六)113年4月22日召開臺北市都市更新爭議及處理審議會第620次會議

(七)113年7月11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公告:113年7月11日府都新字第1136004275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