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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代為拆除或遷移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審查及勘查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府法綜字第1093009747號令發布在案。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第三條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應依本標準繳交審查費及勘查費。
前項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四條 申請案經駁回者,除審查費不予退還外,無息退還所繳之勘查費。
實施者重新申請時,應依前條規定重新繳費。
第五條 實施者於申請案核准前撤回申請者,除審查費不予退還外,無息退還所繳之勘查費;核准後,所繳費用均不退還。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許可審查費 計價單位 收費基準(單位:新臺幣)
審查費 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每一案收取80,000元。
許可勘查費 戶數 總戶數3戶以下者,每戶費用為 64,000元;總戶數4戶以上至6戶者,每戶費用為111,000元;總戶數7戶以上至9戶,每戶費用為226,000元;總戶數10戶以上, 每戶費用為4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