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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

為使更新案順利整合推行及維持案件穩定性,有關工程造價版本適用原則與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於正式生效日前,申請報核之更新案:

1、原則應採用110年版本之工程造價。

2、已申請報核尚未辦理公開展覽,欲改以113年版本者:實施者得於本府辦理公開展覽程序前逕行修正計畫書。惟為確保所有權人知悉修正情形,實施者應召開比照自辦公聽會規定之說明會,向所有權人妥予說明修正前後差異說明,始得向本府申請辦理續行公開展覽程序。

3、已申請報核並辦理公開展覽,欲改以113年版本者: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案自提修正幅度過大處理方式辦理。

4、事權併送案件,欲改以113年版本者:應改以分送方式辦理,事業計畫依自提修正幅度過大處理原則辦理,或由實施者撤案重新申請報核。

(二)於正式生效日後,申請報核之更新案:

1、原則應採用113年版本之工程造價。

2、生效日前以110年版本召開自辦公聽會者:

(1)欲改以113年版本申請報核者:為確保所有權人知悉修正情形,實施者應召開比照自辦公聽會規定之說明會,向所有權人妥予說明修正前後差異說明,倘為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案,應重新辦理相關權利人參與分配意願及位置調查後,始得向本府申請辦理續行公開展覽程序。

(2)欲維持110年版本者:原則請實施者說明以110年版及113年版計算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差異情形,並提請後續審議程序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