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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原名稱: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

  1. 94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06018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94年9月1日施行) 
    法規條文
  2. 98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733470000號令修正第二條-「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98年1月8日施行) 
    法規條文
  3. 107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170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五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107年9月15日施行)
    發布令法規條文
  4. 108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47271號令發布-「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109年1月8日施行)
    發布令法規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