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中心倉庫-電力修護處公辦都更(AR1北側)(已興建動工)
一、計畫緣起 二、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審議程序 (一)107年03月31日事業計畫自辦公聽會 (二)107年06月01日申請事業計畫報核 (三)107年09月19日起至107年10月18日止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 (四)107年10月08日事業計畫公辦公聽會 (五)107年11月28日公辦都更專案會議 (七)108年11月18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397次會議 (八)108年12月31日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九)109年04月22日申請變更事業計畫報核 (十)109年5月28日公辦都更專案審查會議 (十一)109年6月18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425次會議 (十二)109年9月14日變更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三、核定公告函與計畫書 (一)更新事業計畫公告函:108年12月31日府都新字第10800124012號函 (二)變更事業計畫核定函
台電中心倉庫(AR-1)與台電修護處(CR-1)皆為台電公司所有,因101年度變更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都市計畫案(主要計畫)決議略以:「…應俟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展後,再檢具變更主、細部計畫書圖草案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另涉及變更都市計畫部分,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回饋不得低於40.5%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本府」,爰為促進土地有計畫再利用,以改善環境並增進公共利益,台電公司與市府協商將AR-1、CR-1二基地都市計畫變更應回饋土地,集中回饋於AR-1北側,並依104年協商之回饋面積與等價值交換方式辦理,雙方後於106年2月14日簽訂台電中心倉庫(AR-1)及台電修護處(CR-1)公辦都更合作意向書(MOU)。
然依內政部都委會106年7月25日召開第904次會議結論(略以):「同意市府集中回饋方案,惟仍須維持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故考量台電公司及本府開發時程不同,本案後續將分期分區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並由本府擔任實施者(第一期開發),俟事業計畫核定後變更事業計畫且同意台電公開徵求實施者。
又AR-1基地尚涉文化資產審議事宜,市府於105年12月19日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指定基地北側3棟建物經認定具重要價值,其餘則解除文資列管,並於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6年6月6日北市文化文資字10630458900號函指定「南港台電倉庫」為市定古蹟;另文化局後於本基地建物拆除過程中,發現P庫(編號A13)之鋁製芬克式桁架具文資保存價值,嗣於106年12月20日邀集文資委員現勘同意其價值,經107年3月30日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同意應指定為歷史建築,後續朝基地內重組並與市定古蹟共同規劃作藝術實驗空間方式辦理;鑒此,本案後續考量文資保存再利用,將第一期開發區分作整建區段及重建區段,以新舊融合規劃彰顯在地歷史脈絡。
綜上,本案依循101年都市計畫整體開發規範,並考量文資保存及開發可行性,後續將以一個事業計畫、四個區段、三個分期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期透過本案將歷史文化資源重整,配合金融科技創新、藝術實驗、具複合機能的社會福利設施及公共住宅,打造東區門戶新亮點,建立政府公辦都市更新典範。